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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2112期)
    发布时间:2022-01-05 14:24来源:

    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工业节水相关文件的通知,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推动工业节水提升企业节水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工业企业节约用水能力提升建设指南(第一版)》

    为深化落实云南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及相关要求,编制《云南省工业企业节约用水能力提升建设指南》和《云南省工业企业节约用水能力提升建设指南(第一版)》,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节水能力提升建设,指导全省工业企业和工业产业园区推动落实工业节水工作。

    二、云环规〔2021〕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地,深化我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印发了《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水利部等六部门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近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明确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目标是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缺水地区、京津冀地区及其他地区的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应当分别达到35%、45%和25%以上。

    《试点方案》还从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等5个方面明确了试点内容,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水利部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组织各省在2022年6月底前确定试点城市并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审批。

    四、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一)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二)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六部委印发《关于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力争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左右,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工业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业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