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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环保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28 00:00来源:

    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调研时提出要把云南建成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因此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长江、珠江等六大水系和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如今,在环境治理方面,我国环保行业法律法规正逐渐规范,对于“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的立法正在加速。业内有声音称,2017年有望成为环保政策爆发年。下面,就近期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简要解读。


    一、《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依托“两屏三带”为主体的陆地生态安全格局和“一带一链多点”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采取国家指导、地方组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意见明确提出划定范围、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监测网络平台等。


    二、《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7月18日,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该通知,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市场运行,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尽快在该领域内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统一、规范、高效的PPP市场,推动相关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结构明显优化。


    三、《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

    《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累计达到全国建制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健全农村环保长效机制,整治过的7.8万个建制村的环境不断改善,确保已建农村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引导、示范和带动全国更多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四、《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

    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启动约3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20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和共性问题项目,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


    五、《“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

    5月,为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发挥生态环保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服务、支撑和保障作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环保部编制《“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将有力促进沿线国家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环境目标。


    六、《“十三五”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气象局联合印发《“十三五”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规划旨在持续加大科技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力度,强化科技创新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专项规划还提出重点开展12项任务,包括大气污染成因与综合控制、水环境质量改善与生态修复、土壤污染防治与安全保障、退化生态环境恢复与生态安全调控、废物综合管控与绿色循环利用、化学品风险控制与环境健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基准与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创新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网络构建等。


    七、《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5月20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11个省级环保部门和6个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或参与相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

    方案要求,2017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八、《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为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保部印发《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系统部署了全国环境监测重点任务。

    在深化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方面,将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规范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维护,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在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方面,将组织开展地表水国控断面和近岸海域国控点位监测;跨省界、跨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在加强生态遥感、污染源监测方面,将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联合财政部通报考核结果。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6月26日,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环保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7月26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十、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增“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此外,该法对排污许可制、饮用水的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也做了补充性规定。


    十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2017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其目的旨在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之一,规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发布,强化公众监督,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目前环境保护的发展以及污水处理行业的规范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将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