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行业动态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题
    发布时间:2017-10-11 00:00来源: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附件1),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

    十一、(节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二、《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环境保护部起草了《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2)。

    二、(节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附件3)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水电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附件3)

    四、新政策下注意事项

    (一)环保部门,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二)2017年10月1日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开展验收工作。近期,建设如需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2017年10月1日起,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三)环保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等违法行为,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