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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1710期)
    发布时间:2017-11-27 00:00来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附件1),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应采用《报告书》的形式,其他规模采用《登记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应采用《报告书》的形式,其他方式采用《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国家环保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附件2),并于11月20日公布。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pe.gov.cn/hjbhbz/bzwb/other)。

    三、什么是环境保护税

    (一)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四)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属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噪声是指工业噪声)。

    (五)税收减免优惠及政府及政策扶持

    符合规定的可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云南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出台配套制度,抓实四大任务

    2014年出台实施的《云南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7月出台实施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了“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以来,云南省进一步加快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采取强有力措施,多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2017年9月,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管理平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申报系统、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服务平台三大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完成。利用信息化系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管理涉及的政策法规、评估队伍和案件处理信息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全面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管理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同时,通过外网平台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