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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1712期)
    发布时间:2017-12-03 00:00来源:

    一、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

     12月26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于国家统计局官网联合公布了《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绿色发展指数、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公众满意程度共8项指标。根据绿色发展指数排名:北京市第一名、福建省第二名、浙江省第三名。云南省在绿色发展指数排名中排第10名、在生态保护指数排名中排第二名、在环境质量指数排名中排第五名、在资源利用指数排名中排第七名。

    二、昆明市环保税2018年1月开征,9种情形可减免

     12月24日,昆明市地税局召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下称《环境保护税法》)新闻发布会,深入贯彻并解读即将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作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在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通过,明确环保税适用税额为:2018年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此次新闻发布会明确了2种情形可不缴纳环保税、5种情形可暂予免税、设置了2档减税优惠,具体如下:

    (一)可不缴纳税的情形分别为: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

    (二)5种暂予免税情形分别为:

    1、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

    2、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3、对依法设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4、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

    5、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可暂免征税。

    (三)2档减税优惠为:

    1、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30%的,减按75%征税;

    2、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三、我国湖泊将全面实施湖长制

    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1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于2018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将在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各省区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湖泊,流域管理机构要与各省区市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强化流域规划约束,切实加强对湖长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意见明确了全面落实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意见要求切实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水利部要会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区推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一湖一档”,加强分类指导,完善监测监控,严格考核问责,实施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