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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
    发布时间:2017-12-17 00:00来源:

    日前,《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实施。《计划》提出,实行一企一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换发和核发工作,实现排污许可 “一证式”管理。

    据了解,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计划》提出,实行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区域、流域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计划》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省环境保护厅有权依法撤销州、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违规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

    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去向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计划》同时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的措施及要求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针对违法排污行为,《计划》明确,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