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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1808期)
    发布时间:2018-10-11 00:00来源:

     一、生态环境部公布2018年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158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一季度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在行业类型及区域分布上均呈现相对集中性。

        从行业类型看,城镇污水处理厂78家,占总数49%;供热企业26家,占总数16%;煤化工企业14家,占总数9%;印染企业9家,占总数6%;有色金属冶炼企业7家,占总数4%,其他类型企业24家。

        从区域分布看,新疆(23家)、山西(17家)、内蒙古(17家)、浙江(15家)、辽宁(13家)和河北(11家)等6省、自治区严重超标的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较多,共96家,占总数61%。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等26家重点排污单位,排污量大且长期超标排污、屡查屡犯,影响恶劣,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14家,供热企业9家,煤化工企业3家。生态环境部已对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要求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落实督办要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及时公开查处情况和整改情况。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公开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当前违法特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信用等级低的大型企业,强化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依法严惩重罚,严肃整治屡查屡犯、拒不改正、虚假整改等任性违法乱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 会议以171票赞成,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习近平签署第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主要承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等职责。下设:办公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与财务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土壤生态环境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等部门。

    四、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8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对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以及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各地要出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