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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1904期)
    发布时间:2019-06-12 00:00来源:

    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正式印发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问题做相关阐述。

    (一)为什么要出台《工作指南》

    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明确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总体要求、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等,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部分省(区、市)已出台相关排放标准,但总体上看,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为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在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工作指南》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及格式要求。二是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三是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四是地方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三)《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考虑的?

    取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基本指标。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规范》GB3838-2002地表水IIIII类功能水域、海水水质规范》GB3097-1997二类海域及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GB3838-2002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的及GB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基本指标。出水排入封闭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NH3-NTN和TP;出水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超标因子相应的控制指标。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置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地方控制指标。

    (四)《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是如何确定的?

    原则上控制指标值可参考《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染物排放规范》GB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规范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水平、污水发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一定规模以下的污水处置设施原则上可适当放宽,但应规定规范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1.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及GB3097-1997二类海域,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浓度限值,且污染物应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

    2.出水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及GB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18918-2002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3.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其基本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18918-2002三级规范的浓度限值,NH3-N以N计)参考不宽于《乡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中规定的乡村黑臭水体污染水平分级规范轻度黑臭的浓度限值。

    4.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其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18918-2002三级规范的浓度限值,同时,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五)《工作指南》中关于尾水利用有哪些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含有的氮、磷等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预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水体富营养化风险。因此,《工作指南》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

    1.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2.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规定。

    3.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规定。

    4.特定利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尾水利用特点、土壤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尾水应达到的水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二、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旨在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三、我国启动“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我国将在深圳市、包头市等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为“无废城市”在全国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示范模式。试点工作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18个单位共同推动。

    其中,11个“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威海市、重庆市(主城区)、浙江省绍兴市、海南省三亚市、河南省许昌市、江苏省徐州市、辽宁省盘锦市、青海省西宁市。

    此外,将河北雄安新区(新区代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代表)、中新天津生态城(国际合作代表)、福建省光泽县(县级代表)、江西省瑞金市(县级市代表)作为特例,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一并推动。

    “‘无废城市’建设的远景目标是最终实现整个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用充分和处置安全的‘无废社会’。”

    四、环境部加急函:对25省和直辖市开展第一轮生态环境统筹强化监督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加急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强化监督(第一轮)工作的通知》,文件里涉及全国25个省和直辖市,涉及7个专项内容,并且以加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地相关部门。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好氧发酵技术规程》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好氧发酵技术规程》(T/CECS 536-2018)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正式发布实施。该规程结合近年来国内污水污泥好氧发酵工程应用实践和国外相关标准的先进经验,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好氧发酵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重要技术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先进性,对提高国内污水污泥好氧发酵工程的设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