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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1905期)
    发布时间:2019-06-26 00:00来源: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督察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督察权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建设美丽中国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二、新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在即, 5个“紧紧盯住”是着眼点

    距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画上句号已经整整一个月。5月中旬,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工作全部完成,标志着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全部完成。最近一段时间,新一轮督察的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

    “在近日召开的第二轮第一批督察准备汇报会上,生态环境部李干杰部长强调,第二轮督察要把握‘坚定、精准、聚焦、双查、引领、规范’的总体要求,这就是我们新一轮督察总的指导原则。”刘长根说,“仍将坚持问题导向”成为第二轮督察最核心的关键词,此轮督察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五个紧紧盯住是新一轮督察的着眼点。”刘长根解释,是要紧紧盯住生态环保政治责任落实、紧紧盯住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转变、紧紧盯住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紧紧盯住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紧紧盯住生态环保长效机制。

    三、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为全面反映我国2018年生态环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完成《2018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四、我国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在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近日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习近平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要加强引导、因地制宜、持续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持之以恒抓下去。要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全社会人人动手,一起来为改善生活环境作努力,一起来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习近平十分关心垃圾分类工作。2016年12月,他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习近平还多次实地了解基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并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加速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全国垃圾分类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启动、成效初显,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推进垃圾分类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底46个重点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5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五、生态环境部印发推进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实施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在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落实执法公示责任,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以及公开渠道,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并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天津通报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石学斌电镀厂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9年3月27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学斌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从事金属表面的加工,经监测,该单位东侧车间蓄水池(车间总外排口)污水中“pH值”为3.41,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范围“6-9”;“总锌”浓度为333mg/L,是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22倍(标准值为1.5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9年3月28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二)郭风松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9年4月19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王官庄村东的天津市君力达电子有限公司院内郭风松个体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在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车间地面,经车间东侧明渠排放至车间外,废水流至车间排口后经软管与厂区外西侧PVC材质管道连接,最终排放至厂区外东北角渗坑内。经监测,渗坑中pH值为7.79,六价铬的浓度为0.211 mg/L,总铬的浓度为0.343 mg/L,总锌浓度为239 mg/L,属于有毒物质。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9年4月22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三)天津市润达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

    2019年1月11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润达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水环境,设计规模≥10000m3/d,经监测,该单位总排水口总磷浓度为0.35mg/L,超过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中A标准规定的最高限值(0.3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9年4月29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污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

    (四)天津市金立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9年3月18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金立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从事蛋鸡饲养和鸡蛋销售,存栏量为50000羽。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恶臭浓度分别为22(无量纲)、24(无量纲)、21(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规定的最高限制(20(无量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9年4月24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