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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1906期)
    发布时间:2019-07-26 00:00来源:

    一、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放情况基本消除,运维管护机制基本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治理初见成效;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明显减少。 

    《意见》强调,要按照“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应治尽治、利用为先,就地就近、生态循环,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发动农户、效果长远”的基本思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从亿万农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出发,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立足我国农村实际,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区域、选择适宜模式、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管护机制,善作善成、久久为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二、生态环境部已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生态环境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25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李干杰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如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等,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条,修订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九条。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记录制度,补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等;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草案规定,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进一步完善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如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等。

    草案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四、财政部、住建部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住建部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不同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五、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6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

    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关于对6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19年第一季度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中,山西省运城市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省襄汾县污水处理厂等3家单位2018年第四季度和2019年第一季度连续两个季度严重超标;山西省天镇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农安县海格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省定安县海南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定安县污水处理厂)等3家单位2019年第一季度超标率达100%。截至2019年5月底,上述6家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仍严重超标,存在屡查屡犯、长期超标问题。

    生态环境部决定对上述6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六、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根据安排,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上海市、福建省、海南省、重庆市、甘肃省、青海省、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月15日全部实现督察进驻,进驻时间为1个月。

    七、云南省将生态修复长江(云南段)442个废弃露天矿山

    日前,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的“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部署和培训会议”,提出至2020年底云南将完成长江经济带(云南段)442个废弃露天矿山面积总计1658公顷的生态修复工作,实现省域范围内长江干线不再有裸露的废弃矿山的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部署要求,2019年5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底,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面积8.84万公顷,矿山生态修复任务重、难度大。长江经济带(云南段)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范围为金沙江云南段和主要支流赤水河沿岸各10公里范围内,包括迪庆州、丽江市、大理州、楚雄州、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等7个州(市)23个县(区)。该范围内共有442个废弃露天矿山,面积总计1658公顷。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将为我省今后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积累好的经验,修复大地“伤疤”,助力“美丽云南”建设。

    长江(云南段)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将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条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宜建则建,通过修复治理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修复工作将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选择乡土植物进行生态恢复,严禁大搞“盆景”式修复,用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收益。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监测监管平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地面监测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主要技术手段,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省-市-县三级动态监测体系,实现精准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通过矿权审批、延续、更改、关闭等环节监管矿山主体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从而从源头严防出现新的露采矿山生态破坏问题。

    八、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

    2019年7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实施。

    九、《滇池湖滨湿地 建设规范》《滇池湖滨湿地监测规程》地方规范出台

    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5月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了2018年度昆明市地方规范制定增补项目计划,批准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牵头,昆明市滇池生态研究所(现昆明市滇池高原湖泊研究院)起草制定《滇池湖滨湿地建设规范》《滇池湖滨湿地 监测规程》两个地方规范。2018年8月30日,两个地方规范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经验证、修改完善标准后,于2018年10月形成报批稿。同年10月底,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上述两项标准进行公示,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作为昆明市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指导全市滇池治理中的湿地恢复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