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部公布2019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2019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促进地方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其中,山西省大同市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排污单位存在屡查屡犯、长期超标问题。生态环境部决定对上述3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以切实传导压力,落实责任,促进排污单位达标排放。
二、云南出台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 城市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不少于0.95元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绿色意见》)显示,云南将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体系、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4个方面的工作,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包括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不少于0.95元等具体政策,以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绿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为达到上述目标,云南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体系,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等,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体系。其中,在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方面,《绿色意见》明确,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2019年底前,原则上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4元;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
同时,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5年底期间,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三、云南印发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实施方案》明确:2019年至2021年,全省每年新建及改造修复市政污水管网600公里以上,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到2019年底,省会城市昆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长江干支流沿线和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敏感区域城市(县城)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完成市政雨污错接混接治理及破旧管网修复改造,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为实现攻坚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了包括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全面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健全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在内的7项重点任务。任务目标明确,2020年6月底前,云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评估制度,依法建立基于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动态更新机制;建立以5年—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到2021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地级以上城市达到国家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