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行业动态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2012期)
    发布时间:2021-01-04 15:41来源: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三、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签发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施行之日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同时废止。

    四、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职责,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0年12月21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五、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批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废止。

    六、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0年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促进我省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前期征集的相关先进技术成果的基础上,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查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编制形成了《安徽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0年度)》,并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供参考。

    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近期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印发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根据法律依据的调整及《清单》执行情况,对《清单》予以适时调整,不断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清单》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

    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33/T1212-202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212-2020,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九、贵州省发布《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并于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予以发布。

    十、云南省《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

    随着临沧市城镇化加快,饮用水水源单一、水量不足、水源环境风险防范力弱、农业生活垃圾污染加剧等问题日益突出,回应广大群众喝上放心水的需求,制定地方性饮用水保护法规迫在眉睫。在临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条例》制定工作从去年11月开始,经历一年的审议论证后,于11月25日经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31条,明确了临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经费来源、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对分级保护措施、禁止限制行为、处罚整改方案进行了规定。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为临沧量身定做,突出属地管理原则、监督考核机制、逐级分类管理三个特点,以立足当下满足长远需求。《条例》的颁布将为临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长效性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目前临沧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4个,保护区划定方案已全部获批。下一步,各级相关部门将组织学习《条例》内容,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