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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2101期)
    发布时间:2021-02-02 00:00来源:

    一、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当前形势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指导意见》的出台十分迫切和必要,既是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大任务,又是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还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当前执法突出问题、应对风险挑战、赢得主动的有力保证。

    《指导意见》将各地在疫情期间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强化非现场监管、打击恶意违法犯罪等差异化监管、智慧化监管的有益探索进行了系统性的总结提升,对如何科学统筹有限的执法资源、如何在减少对企业干扰的前提下提高执法效能、如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等问题给出了明确回应,为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思路方向和具体制度指引。《指导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涉及18项具体制度。

    生态环境部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1年3月底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每年年底前,总结落实《指导意见》的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将持续调度各地在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亮点成效及典型案例,并定期组织宣传报道,给予公开表扬。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公告

    2021年1月4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公布。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的出台,将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指南》主要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三、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宣示,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更好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牵头部门职责,加快补齐认知水平、政策工具、手段措施、基础能力等方面短板,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协同增效,2021年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稳步提升,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提供支撑,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指导意见》遵循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思路,从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制度体系、试点示范、国际合作等5个方面提出了重点任务安排,着力推进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

    四、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1年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部署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试点示范,推动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五、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尽快建立健全以农村厕所建设改造、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农村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林草局等七部门于1月19日印发《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技函〔2020〕2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根据当前农村人居环境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明确了五大方面三个层级的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框架,确定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推广等重点任务,提出了运行机制、工作保障、技术支撑、标准化服务等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指导意见》的发布,将有助于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引领、指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六、云南省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

    近日,为规范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七、贵州省发布《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贵州省水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贵州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八、四川省发布《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

    2017年以来,四川省强力推进《四川省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17—2019年)实施。通过三年努力,各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和城乡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善。《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要求,而制定出台的指导性政策文件。

    《方案》提出到2023年底,要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健全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60%,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城市等基本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县城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5%以上,乡镇及行政村收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