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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政策信息动态(202104期)
    发布时间:2021-05-03 00:00来源:

    一、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近日生态环境部提出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四个部分十条,从总体要求、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落实企业守法责任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严格依法履职,对正面清单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不等同于“不管不问”“降低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纳入执法计划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有效统筹。同时,明确清单有效期,规定在有效期内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及时了解企业现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这也是防止对正面清单企业“不管不问”“失于监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正面清单企业严重违法的惩处措施,正面清单企业未主动报告情况,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二、生态环境部印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指导各地做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于4月14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治理城市内涝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内涝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自然调蓄空间不足、排水设施建设滞后、应急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为加快推进城市内涝治理,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4月8日提出以下意见。

    四、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关于发布《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促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该中心组织编制了《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供各地在开展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参考。通则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网站查询。

    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推动河网区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河网水功能区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21年5月25日前反馈。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http://hbt.jiangsu.gov.cn)。(联系人:河海大学徐倩,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邮编:210098,联系电话:15150686919,电子邮箱:15150686919@163.com;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朱滨,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联系电话兼传真:025-86266200,电子邮箱:lyc@jshb.gov.cn)。

    六、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分总则、生态空间管控、修复和补偿、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二十一条内容,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的函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助力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持久战,根据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我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请按照要求,抓紧推进落实。

    八、《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

    近日,为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九、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27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4月10日将《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相关说明印发给我省各州、市人民政府,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