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治党风,严厉惩治腐败,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有的地区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党的领导和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本案例结合执纪执法实践,围绕强化政治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工作要求、认定标准和证据体系构建等方面作分析研究。
基本案情 :
王某某,中共党员,2010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A省国有企业B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某某在担任B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期间,重业务轻党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时,仅限于开会传达文件精神和提出一些空泛的要求,在思想上不敢管、不想管,在行动上安排部署少、检查督促更少,对B集团公司在党风廉政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制度漏洞、顽瘴痼疾视而不见,对其他班子成员和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问。特别是2015年,B集团公司原总工程师张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后,王某某仍然不重视、不警醒,不但没有严格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强化监督教育、谈话提醒、督促整改,反而多次公开提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论调,要求班子成员“自己管好自己的事情,在自己的范围内不要出事就行”。
长期以来,王某某本人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既没有约束自己的定力,更没有监督他人的底气。在其宽松软的管理之下,班子成员中多人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肆无忌惮地把分管范围内的事当成“自留地”,靠企吃企、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最终导致企业债台高筑、陷入破产边缘。
2019年以来,上述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先后被组织立案查处。经查,这些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均主要发生在王某某担任B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期间。
意见分析:
经研究,王某某作为国有企业“一把手”,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管不问,党的领导形同虚设,其行为已违反政治纪律。
(一)强化政治监督,着力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党中央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要承担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保护生态的第一责任,更要当好从严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做到知责、负责、尽责。从近年来监督执纪执法和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来看,党组织“一把手”在推动管党治党全面走向从严的实践中,呈现出落实主体责任层层递减的问题,越往下重视程度越低、工作力度越弱,主体责任虚化空转的问题仍然存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不断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下沉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农村、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确保每一个党组织都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核心是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所谓主体责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集体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次是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再次是其他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要深刻地认识到,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而不是业务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而不是额外责任,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主体责任是全面责任,而不是单项责任,工作推进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就应当延伸到哪里。
(三)执纪执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准确把握不同历史阶段对主体责任的定性区别在2015年之前,对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并无具体的条款予以规范,实践中一般是引用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认定为失职渎职行为;2015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行为进行专门规范;2018年再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基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为全面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更加凸显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落细,将原来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定性也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因此,实践中,对于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以前的,一般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对于行为持续或者继续发生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本案例中,王某某自2010年起担任B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是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一直延续到2022年年初,应当将其持续性的不作为行为统一评价为“违反政治纪律”。
2.准确把握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腐败、抓队伍腰杆不硬,奉行好人主义,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有的明知管辖范围内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对违纪违法干部纵容默许;有的重业务、轻党建,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这些履职不力的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党组织的战斗力,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是开展日常监督、强化政治监督的重点工作。本案例中,王某某作为党委书记,长期以来甘于被“围猎”,与商人大搞利益输送;对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视而不见,导致集团公司管理混乱问题愈演愈烈;对多名班子成员和下属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管失察,甚至还存在收受其他班子成员和下属贿赂的问题。王某某是管党治党不力的典型,也是造成国有企业政治生态恶化、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3.以事实为基础、以党纪为准绳,落实规范化法治化要求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对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党纪为准绳,严格落实“二十四字”方针,扎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防止认定的简单化和处置的随意化。
总的来说,要做好以下取证调查工作:
一是查明被审查人的任职情况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职责范畴。包括任职的具体岗位、时间、分工和分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履职要求和规范;客观上本地区本部门及下级党委发生了哪些与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一致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等等。
二是查明被审查人履职情况。包括被审查人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有没有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有没有做到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已经发生的严重问题是如何安排部署、针对解决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负面问题是否与被审查人的履职行为有关等。
三是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下(下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左右(有紧密工作联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的政治生态建设有什么样的看法、评价或者意见等。
四是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所在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有关材料,如工作布置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查明是否存在浮于表面、应付了事、虚假整改的问题,日常教育管理、谈心谈话及其记录文件是否及时、深刻、有力、有效等。
五是因工作失职失察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要注重收集后果影响方面的客观证据。如在职期间管辖范围内有关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材料、被上级通报或者批评的问题、社会舆论关注的情况等。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严重后果,不仅仅局限于本人或者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对政治生态的破坏、党组织软弱涣散、在“五位一体”建设中成效不佳等都有成为支撑性证据的可能,实践中不要忽视。
六是如果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审查人明知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而纵容、包庇,甚至协助隐匿问题、对抗组织审查的,则应当按其行为的具体性质予以认定。
本案例中,有王某某的多份任职文件、分工文件、上级党委及主管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要求的文件,证明王某某的身份和履职要求;有王某某对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执行的情况等证据,证明王某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浮于表面,以会议落实要求、以文件代替管理、以批示开展监督的形式主义问题;有上级党组织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多名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从客观上证明在王某某任职期间,B集团公司长期以来制度建设缺失、内部监督乏力、经营状况恶化、违纪违法问题多发,最终导致政治生态持续恶化、企业生产陷入严重危机;有主管部门和巡视工作小组的有关负责同志、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以及普通干部职工对王某某履职情况和B集团公司现状的评价,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王某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还有王某某本人的多次谈话笔录,深刻剖析了自己为什么履职不力的原因,主要是毫无底线意识和对纪法的敬畏,自身腐、自身不硬,既不能约束自己,更不敢监督他人,甚至因为害怕他人举报自己,而对其他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视而不见、姑息迁就,最后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
上述证据从主观客观、因果关系、后果影响等多方面充分证实了王某某履职不力的问题,为准确定性和处置奠定了良好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