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监督执纪工作实际中,个别党员因酒驾、赌博、嫖娼、寻衅滋事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时有发生。按照规定,相关行为应当区别情况在党纪上作出评价,一般在定性上均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不再认定为违反六项纪律。但从实践看,个别行为政治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需要全面、辩证地分析和甄别,准确把握行为本质和危害。
基本案情:
赵某,中共党员,某中央企业直属A公司B部门员工。2023年4月,赵某乘坐网约车时与司机谈论深圳经济发展困难、疫情防控治理等话题,涉及丑化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不实言论。其间,网约车司机添加了赵某的社交软件,赵某向其发送两个音视频压缩包,内容为涉政不实言论,后网约车司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赵某以通过网络及当面传播不实言论的方式进行滋事,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经核实,赵某于2020年开始通过“翻墙”软件登录境外网站观看涉及中国政治、经济、民生等负面新闻评论的涉政视频,并于2021年通过下载、录屏方式将上述视频保存至本人手机和电脑上,频繁通过社交软件发给相关网友。2023年8月,赵某受到党纪重处分,并降低其职级及工资待遇。
意见分析:
经研究,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并给予党纪重处分。
(一)从政治上深挖问题本质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障,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严守政治言行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应有之义,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这些硬杠杠对党员干部既是底线,也是考验。党员干部的身份不会因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而变化,越是“私人时间”,越考验一个党员干部的政治品质。本案例中,赵某在工作时间之外传播政治谣言的问题,从结果上看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从本质上看就是不讲政治、不守规矩,是政治品质不端的表现,损害了党的尊严和形象。执纪执法工作中,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久久为功、不断精进的过程,要把从政治上看、政治上办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之中,在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事实本身、危害后果、处理效果,综合分析准确定性,依纪依法作出精准处置。
(二)从程序上核清事实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此处“经核实”虽然一般不再需要履行初步核实程序,但应当提取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分析研判,考虑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较为简洁,如直接引用会导致部分违纪违法事实不全面,影响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应在全面核实清楚事实背景经过、相关情节、造成危害等尤为必要后,履行立案审查、违纪事实见面、审理等程序。本案例中,除公安机关发现赵某在乘坐网约车时传播政治谣言外,经后续开展核实,赵某相关行为从2020年延续至2023年长达4年,且存在固定向多人传播的恶劣行为,如仅对公安机关给予赵某行政处罚事宜进行定性,将无法对赵某长期传播政治谣言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价,容易造成事实不清的问题。实践中,对于党员干部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开展核实。此外,更应深入查处行为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比如,对于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受到行政处罚,不能认为酒驾醉驾者已受到处罚就一般性地“补办”党纪处分程序,应严查隐藏身后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对延伸了解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确需开展初步核实的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对新发现的违纪事实履行见面程序,经审查审理后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对数种违纪行为合并作出处理。
(三)从处理上切实保障效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5年以来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总则第二十八条即为实现纪法衔接设定的专门条款。在执纪工作中,对于醉驾、赌博、吸毒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事实情节,一般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再依据分则中违反生活纪律等条款进行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党员所有违法行为均按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处理。本案例中,赵某传播政治谣言的问题,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从侵犯客体上看,违反纪法衔接条款侵犯的是国家管理秩序,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侵犯的是党的团结统一,同时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定性原则,为体现相关行为损害党的形象的恶劣性,凸显问题性质的严重性,认定违反政治纪律更为贴切。从保障处理效果上,当前党员干部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愈加频繁,有的认为“八小时之外”言行可以不受约束,甚至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严肃查处赵某的行为,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以违反政治纪律进行评价和衡量,同时将赵某受到行政处罚作为情节,能够发挥该案例对基层党员的警示教育作用。如果仅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大大降低基层党员对相关行为的警醒与认识。此外,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受到行政处罚案件的行为复杂多样,既要区分情形精准惩处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又要把握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相关行为从本质上作出准确定性,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